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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小孩初次滑冰即摔伤 冰场未尽安全义务需担责

2016年11月30日 22:56  来源:

       案情简介

       张星星(化名)系李密(化名)之子。2015年8月10日12时20分,李密的侄女周欢(化名,已成年)带张星星到被告香山公司(化名)经营的位于永川某公园滑冰场滑冰,滑冰场收取门票15元。张星星在滑冰过程中不慎摔倒,香山公司工作人员开车将张星星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张星星左桡骨中段骨折,左尺骨中段骨折。张星星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产生各项损失26697.9元。

       据调查,被告香山公司有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手续,属合法经营。滑冰场在其入口处挂有《滑旱冰须知》。须知载明:……滑旱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孩可有大人带领,未滑冰者严禁入内……同时载明,滑冰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张星星进入滑冰场时,工作人员未让其佩戴护膝、护肘等安全护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香山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香山公司有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手续,属合法经营。滑冰场在其入口处挂有《滑旱冰须知》。同时,事故发生后其派车将张星星送往医院救治。综上,香山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对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注意:其一,对可预见的危险,应消除这个危险,使之不能发生;其二,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本案中,被告香山公司虽悬挂有警示标志,但对未成年人缺少特殊的保护性措施,在能够预见未成年人可能摔倒受伤的情况下(因之前发生过此类事件),未要求未成年人佩戴护膝、护肘等护具,亦未要求未成年人有成年人带领才可入场,与最终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香山公司应当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官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由被告香山公司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张星星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游乐园等各种娱乐设施项目的不断增多,由此带来的游人安全保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问题不容小觑。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一定要将安全保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不仅要做到警示、提示等义务,更要对未成年人有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力求万无一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 敖 勇 通讯员 向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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