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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疑似“顶包” 拒绝鉴定判败诉

2014年04月29日 23:52  来源:

       案情回放

       保险公司怀疑交通事故驾驶员顶包,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车主拒绝配合法院鉴定,近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车主所属的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疑点重重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渝C某牌照轿车系旺通公司所有,张强是该公司聘请驾驶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2011年12月的一个夜晚,该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路边门面的卷帘门,造成车上两名乘客受伤。当晚,该车投保的永川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该车辆驾驶室内有血迹,而声称当时驾驶车辆的张强却完好无损,并无伤情,且根据驾驶座椅调节的长度及角度来推断,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座椅无法坐下张强,驾驶员应当为一名女性,事故现场与张强报案的陈述并不相符,疑点重重,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

       司法鉴定判定驾驶人员 车方拒绝配合被判败诉

       2012年,旺通公司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永川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2万元。庭审中原告坚称该车驾驶员系张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该款,而保险公司则提交了现场照片,拟以照片中驾驶室的血迹及驾驶座的位置证明其怀疑的合理性,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座椅位置并结合张强的身高,明确张强能否正常坐于该位置内驾驶车辆。

       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了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要求旺通公司将事故车辆及张强带至该中心配合鉴定,但旺通公司以该车辆已出售和张强已离职为由拒绝配合,而经法院调查,该事故车辆并未出售,故法院以原告拒绝配合,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由,确认了张强不是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法律事实,判决驳回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拒绝配合司法鉴定可能导致败诉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负有举证义务而不举示证据的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对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将不予认定。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原告负有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司法鉴定的义务,由于原告拒绝配合导致不能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认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员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的规定,保险公司已提出合理怀疑并申请司法鉴定,而车方不予配合,保险公司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原告也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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