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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疑为套牌 挂靠单位是否担责

2016年11月28日 23:00  来源:

        肇事车辆疑为套牌 挂靠单位是否担责

        永川日报记者 敖 勇 通讯员 陈俊杰

        近日,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疑似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赔偿案件,该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须对实际车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4日下午,家住永川一环路附近的王丽帮其丈夫章飞接收一车天然气管道。王丽坐在车辆副驾驶上为货车司机班超指示路况并要求将车开进机耕道,准备将管道卸下放置于机耕道尽头距离一环路100米左右的农村房屋内。当车离开一环路并行驶约20余米后,班超为避让机耕道上的行人而猛打方向盘,导致该重型厢式货车外侧轮胎驶出弯曲狭窄的机耕道并失去平衡,后翻入机耕道坎下的农田内并致王丽全身多处受伤。永川交巡警支队认定班超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丽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班超以及车辆挂靠人贺兰均不出面处理事故,运输公司感觉事情蹊跷便自行拓印了车架号并申请向车管所比对原始档案。经比对,该车架号的字母与数字排列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但与原始档案不符,车管所未对此注明详情。

        王丽因此次受伤花去住院医疗费两万余元,伤愈后经鉴定颈部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驾驶员班超、车主贺兰、运输公司就赔偿事宜互相推诿,也一直未出面处理事故车辆,导致车辆至今仍放置在农田中。

        2015年10月底,王丽将班超、贺兰、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受伤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16年初,区法院判决王丽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80%的责任由车主贺兰赔偿,并由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事发时王丽系车上人员,其是否应通过肇事车辆投保的乘坐险理赔应另案解决。

       法官说法:

        班超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在路况不熟悉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驾驶,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相应的责任由其雇主贺兰承担。另外,因王丽对指示车辆行驶路线以及判断有误,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该案争议事实在于肇事车辆是否套牌。运输公司一直辩称肇事车辆系套牌,且其公司对套牌一事不知情,但是否构成套牌应由专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并说明详情,而运输公司仅凭其自行拓印的车架号以及比对结果就断定系套牌显然依据不充分。即使套牌属实,该肇事车辆最初在车管所登记商户是在2009年,后运输公司从他人手中购买并于2013年底转让与贺兰,同时贺兰又将该车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因贺兰未到庭应诉,仅凭运输公司陈述难以查明套牌成因。无论套牌是否成立,运输公司对肇事车辆的运营存在利益,对该车辆也负有管理责任,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与车主贺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车主贺兰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运输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贺兰主张权利。综上,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承办法官也提醒运输公司和车主,购买车辆以及日常管理车辆时一定要注意查看车辆识别代码即车架号,必要时可查询车管所相关档案材料,以防车辆套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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