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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侵权赔偿他人 前妻可向前夫追偿

2016年11月04日 07:39  来源:

        案情回放

        父母离异后,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承担了子女侵权而引起的赔偿费用后能否向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追偿呢?8月29日,区法院对一起前妻向前夫追偿赔偿款的案件作出判决:前夫应偿还前妻因未成年子女侵权而支付的赔偿款的40%。前夫及前妻均表示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4年,黄玲与张超经法院调解离婚,6岁的婚生子张小明由黄玲扶养。2015年11月31日晚,张小明因纠纷与他人发生斗殴,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2016年6月1日,黄玲赔偿了死者家属30000元。区法院以张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黄玲患有严重的慢性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经济较为困难,日常依靠低保生活,为此她多次找到张超,要求其分担费用未果。2016年6月30日,黄玲将张超起诉至区法院,要求张超承担15000元的赔偿款。

        法官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父母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故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中,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均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将相应的责任判决由其父母承担,而无论其父母是否离异。虽然此时的责任承担并未区分父母各自的责任份额,但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承担责任后无权向另一方追偿。结合现实生活情形,与未成年人生活的父母一方与子女相处时间明显比另一方长,监管未成年人的责任更重大,所以黄玲应对其子张小明的侵权责任承担主要责任,张超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敖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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