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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否领养捡到的弃婴(儿童)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8-01-26 00:10:29
前不久,我一位亲戚在城郊捡到一名女婴。请问,在公共场所捡到的弃婴,可以直接领养吗

    孙女士:前不久,我一位亲戚在城郊捡到一名女婴。请问,在公共场所捡到的弃婴,可以直接领养吗?

    区民政局:不可以。本市公民捡拾弃婴(儿童)后,应立即到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捡到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联合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弃婴或孤儿找到一个更好的合适其成长的家庭环境,从2009年4月1日起,推行对领养家庭进行评估制度,以确保被领养孩子的健康幸福成长。为此,本市公民不能私自收养捡到的弃婴(儿童)或孤儿,必须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专业机构对家庭进行评估后,视家庭是否具备领养条件来决定。永川日报记者 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