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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读条例亮点和创新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刘芸怡 2024-02-29 11:44:52

“把一些成熟且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法规固定下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案,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变化和亮点?2月28日,重庆日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付子堂进行解读。

落实中央要求 紧跟时代需要

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法规。我市条例的修订,有哪些背景?

付子堂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了新要求。修改地方立法条例,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的职权、程序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去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地方人大修改好地方立法条例提供了依据。

协同立法未来将向自治县延伸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协同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化立法工作机制等进行了有益探索。付子堂表示,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把成熟且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对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条例固化了川渝协同立法的好经验好做法,规定了协同立法机制。如,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意味着我市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未来将从市级向自治县延伸。

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在特殊情况下,法规草案可以隔次表决,这是新版条例的一大亮点。

实践中,部分法规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利于充分吸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为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预留较为充裕的修改完善时间,从而有效保障立法质量。

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版条例另一大特色。如,条例规定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抓手。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立法活动

“此次修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破解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付子堂介绍。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是落实人大主导、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条例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区分了法规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还增加了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督促制度。

条例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草案可以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作相应修改。

开展法规清理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条例细化了法规清理制度,明确了清理工作程序,并将清理结果应用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相衔接。为解决实践中法规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条例明确要开展动态清理。

 

编辑:袁文蕙

主编:商宇

终审:何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