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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短跑比赛受伤 校园设施存安全隐患应担责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8-09-28 18:07:16
事发时,学校将50米短跑比赛设在校区操场上的跑道,该跑道的终点线距离围墙上的玻璃宣传栏较近,存在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当在终点线后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排专人进行提示保护,以防止学生因止跑不及时而撞上玻璃宣传栏。2017年11月3日,陈某参加了学校举办的体育节运动会上的50米女子短跑项目,该项目的赛道设在校园操场内的跑道上,学校老师在跑道上用白色油漆画了起跑线和终点线,由一名老师在赛道左侧终点处计时,但终点线后未再采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法官释法: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监护录像显示,学校在紧挨着学校大门的围墙上安装了玻璃宣传栏,该宣传栏的高度较低,其后方是学校操场,而操场是学生课间休息、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和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来往人员较多,学生在玩耍中稍有不慎碰到玻璃宣传栏就可能发生玻璃掉落造成学生受伤的情形,学校在围墙上安装的玻璃宣传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学校对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学生在校参加短跑比赛受伤,校园设施存安全隐患,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认定学校设施存安全隐患,造成陈某在比赛中受伤,存在过错,陈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己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由学校对陈某的损失赔偿45000元。


案情回放:

陈某系永川某学校四年级学生,在日常的体育课中参加过老师组织的50米短跑训练。2017年11月3日,陈某参加了学校举办的体育节运动会上的50米女子短跑项目,该项目的赛道设在校园操场内的跑道上,学校老师在跑道上用白色油漆画了起跑线和终点线,由一名老师在赛道左侧终点处计时,但终点线后未再采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比赛过程中,陈某与另一名女同学跑过终点后仍然以比赛的速度继续朝前跑,陈某抢先到达学校围墙处,并双手按在围墙上的玻璃宣传栏,宣传栏内玻璃破损掉落致陈某受伤。事发后,学校老师立即将陈某送医,并通知了家长。陈某因此次受伤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11天,被诊断为双手背侧皮肤撕脱伤、左中指伸指肌腱断裂等。经鉴定,陈某目前伤情未达伤残等级标准,后续医疗费39000元,伤后护理时限60日。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2018年4月20日,陈某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予以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2975.75元。

经庭审核对,陈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827.22元。


法官释法: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监护录像显示,学校在紧挨着学校大门的围墙上安装了玻璃宣传栏,该宣传栏的高度较低,其后方是学校操场,而操场是学生课间休息、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和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来往人员较多,学生在玩耍中稍有不慎碰到玻璃宣传栏就可能发生玻璃掉落造成学生受伤的情形,学校在围墙上安装的玻璃宣传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学校对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事发时,学校将50米短跑比赛设在校区操场上的跑道,该跑道的终点线距离围墙上的玻璃宣传栏较近,存在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当在终点线后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安排专人进行提示保护,以防止学生因止跑不及时而撞上玻璃宣传栏。但学校在制定体育节安全工作预案时未考虑到该不安全因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陈某在比赛中受伤,学校存在过错。同时,陈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校区的跑道上亦参加过老师组织的50米短跑训练,对比赛场地的起点和终点位置也是清楚的,而事发当天陈某在跑过终点线后未止跑,仍然以比赛的速度向前奔跑对自己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由学校对陈某的损失赔偿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