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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防护网侵害相邻关系被拆除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8-09-21 16:40:44
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以业主王某擅自在建筑物共有部分外墙上安装防护网侵犯了其邻居周某通风、采光等权利,判决王某拆除其安装的防护网。本案中,王某住宅的外墙立面应属于共有区域,王某在未与包括周某在内的其他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在建筑物共有的外墙立面安装突出式防护网,改变了外墙立面的形状,并对周某的采光、通风及噪音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应对该防护网予以拆除。2016年5月左右,王某在其客厅内阳台左侧与周某次卧相邻的窗户外安装了突出式防护网,突出长度约为60厘米,并加盖了铝皮的防雨棚,防护网的底部摆放了花草,上部晾晒有衣物。


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以业主王某擅自在建筑物共有部分外墙上安装防护网侵犯了其邻居周某通风、采光等权利,判决王某拆除其安装的防护网。

案件回放:

周某系永川区某小区业主,王某为其隔壁邻居,周某的次卧与王某的客厅相邻。2016年1月5日,王某的丈夫吴某向小区物管公司申请装修其房屋,并与物管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6条约定“严禁擅自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蓬”。2016年5月左右,王某在其客厅内阳台左侧与周某次卧相邻的窗户外安装了突出式防护网,突出长度约为60厘米,并加盖了铝皮的防雨棚,防护网的底部摆放了花草,上部晾晒有衣物。2016年7月26日,物管公司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书,载明违章事项为阳台外墙面搭建构筑物,但王某一直未整改。2018年2月初,周某遂以王某侵害其相邻关系为由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拆除上述防护网。

法官说法: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住宅的外墙立面应属于共有区域,王某在未与包括周某在内的其他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在建筑物共有的外墙立面安装突出式防护网,改变了外墙立面的形状,并对周某的采光、通风及噪音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应对该防护网予以拆除。故作出前述判决。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及噪声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一方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也应当不影响他人的生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