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开展拒服兵役违法惩戒联合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6条、第67条和《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9日渝府令第145号)第58条,经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批准,决定对2017年度拒服兵役青年旷龙(中山路街道)、刘汶鑫(南大街街道)、周静(红炉镇)等3人实施处罚,现将处罚措施通告如下:
(一)处一次性经济罚款16000元,由所在镇街执行,罚款上交区财政。
(二)所有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两年内不得招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职工。
(三)公安机关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武装部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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