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屡次进京非法上访,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案件。
从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所提起的诉讼在司法程序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不顾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劝解、训诫和行政拘留,仍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国家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并提出四百多万元经济赔偿等无理要求。
经统计,罗某某从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9日到北京天安门和中南海地区周边非法上访共计54次,其中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在北京上访共计11次。上访期间罗某某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警告及行政处罚,训诫12次,行政处罚10次,其中于2012年6月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21日被永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永福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国家机关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到北京等地对其接访、劝返,严重扰乱相关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花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达数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细数不当上访都会触犯哪些罪
1、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7、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8、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0、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后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后果: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后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2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后果: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还可以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
依法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这并不代表上访就能“任性”,如果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有滋事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