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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班干部管理失当 学校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7-03-23 22:12:30
小学班干部协助老师管理班级过程中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永川某小学未尽到对学校班干部的教育、管理义务,导致班干部小迪协助老师管理班级过程中受伤,判决永川某小学赔偿小迪3万余元损失。

        案情回放

        小学班干部协助老师管理班级过程中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永川某小学未尽到对学校班干部的教育、管理义务,导致班干部小迪协助老师管理班级过程中受伤,判决永川某小学赔偿小迪3万余元损失。

        小迪和小杰系永川某小学同班同学,小迪是班上纪律委员,负责协助老师维持班级纪律。2015年9月24日早读课时,坐在教室后排的小杰将黑板擦拿到讲台返回座位时多次摸第一排同学的头,小迪随即上前制止:小迪抓住小杰衣服,并用黑板擦拍打小杰背部,要求小杰向同学道歉。小杰拒绝道歉并强行返回座位,小迪坚持抓住小杰衣服。快走到座位时,小杰用力甩开小迪,致小迪撞到教室后墙受伤。

        事故发生后,班主任会同学生家长将小迪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迪右锁骨骨折,右肩钝挫伤拌血肿。经鉴定,小迪目前上肢功能丧失10%,伤残评定为10级。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6年3月14日,小迪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永川某小学、小杰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

        庭审中,小杰陈述部分班干部在管理班级时经常对其体罚。班干部小迪对此予以认可,且陈述其不知道如何更好地管理班级,学校也未做过相应的培训。经庭审核定,小迪产生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就班干部如何管理班级做过针对性的培训及教育,小迪受伤虽系偶然,但因校方对班级干部特殊教育及管理方面职责的缺失,使小迪受伤又具有必然性,学校对小迪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杰摸其他同学的行为影响正常早读秩序,小迪作为纪律委员有权予以制止,仅系方式方法欠妥,并无伤害小杰的故意,但小杰甩开小迪的行为直接导致小迪受伤,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班干部在管理班级秩序时,如遇同学抵制应及时向老师报告,无权对违纪同学采取惩戒措施。小迪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认识采取抓衣领、用黑板擦拍打小杰的行为已经具有体罚惩戒的性质,是对小杰人身权利的侵犯,其自身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永川某小学、小杰对小迪的损失分别承担40%、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迪自负。一审宣判后,永川某小学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班干部在协助老师管理班级时,通常情况下承担着部分本应由学校及老师承担的职责,学校对班干部应负有不同于其他学生的特殊管理、教育及保护的义务,应对班干部如何正确履职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明确班干部对其他同学无体罚等惩戒的权利。本案中,学校未尽到对班干部的教育、管理义务,造成小迪采取不当方法管理班级秩序,导致自身受伤,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永川日报记者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