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区法院在执行罗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张某的配偶彭某名下银行存款,彭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张某的债务发生在其与张某结婚前,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且彭某与张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及其他一切个人收入均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冻结彭某的银行存款属其个人财产,且其无偿还该债务的义务,故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区法院审查该异议后查明,2008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500000元,2009年1月19日张某再次向罗某借款500000元,其后张某偿还了部分借款。2011年1月26日彭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4年2月26日,罗某因张某逾期未清偿该借款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19日,彭某与张某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从2014年3月20日起,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及其他一切个人收入均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发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并归还。2014年6月5日,本院判决张某偿还罗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冻结彭某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法官释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虽然被执行人张某本案所负的债务发生在与案外人彭某结婚前,系个人债务,但婚后张某与彭某的收入系夫妻共同所有,张某与彭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债权人并不知晓,故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彭某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归其所有的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于法无据,故裁定驳回了彭某的异议请求。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对夫妻之间有约束力,但对不知情的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在债务发生后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亡羊补牢”,来规避配偶的收入被执行。
记者 敖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