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拓宽 标准上调
永川区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永川网1月31日报道 (永川日报记者 杨雪)近日,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全区的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拓宽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八类对象基础上,新增“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医疗救助对象。
上调资助参保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在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全额资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也实行全额资助;其他对象资助参保标准从原来的50元/人·年提高到80元/人·年。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原来统一按60元/人·年的标准提高到1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提高了40元。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提高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从原来的每年200元提高到每年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从原来的每年100元提高到每年200元,并新增城乡孤儿门诊封顶线每年200元。
提高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从原来的60%提高到70%,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从原来的40%提高到60%,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为60%。
同时,我区还将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意见》还规定,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