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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遇火跳楼受伤 房东未尽义务担责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5-02-02 23:17:55
永川城郊的一处三层出租楼房的一楼发生火灾,二楼的租客惊慌失措,从楼上跳下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日,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东向某担责60%,二楼租客贺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永川城郊的一处三层出租楼房的一楼发生火灾,二楼的租客惊慌失措,从楼上跳下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日,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东向某担责60%,二楼租客贺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22时许,贺某所租的楼房内一楼客厅内电线起火,引燃了客厅内堆放的十余台游戏机,一楼租客蒋某发现起火后逃出楼房并报警,二楼租客贺某在逃生时发现楼梯间有浓烟,未能通过一楼逃生,随后,其在已知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翻过二楼卧室窗户跳下受伤。几分钟后,消防队到场,断电后控制并扑灭火势。

       同时查明,向某委托其堂姐向某某对该房屋进行日常管理,火灾中烧毁的游戏机系其堂姐管理期间堆放。

       经鉴定,贺某左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伤残评定为Ⅹ(10)级;其左足跟骨骨折愈合后需行内固定取出术,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楼房的一楼客厅内线路年久失修存在老化现象且客厅内堆放大量台式游戏机,向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该楼房疏于管理,致使该楼房存在火灾隐患。现无证据证明蒋某用电不规范导致火灾,故向某作为出租人对房屋未尽管理、维修义务,导致本次火灾,贺某为避险而跳楼并受伤,向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贺某在火势并未烧至二楼,已知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本可采取防护措施后避险并耐心等待救援,但其仍然选择跳楼逃生,该行为存在危险性,其对受伤后果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015年1月6日,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东向某担责60%,赔偿贺某各项损失51281元,租客贺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