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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停车遭擦刮 酌情主张交通费
来源: 编辑:永川迁移 2014-03-13 23:13:44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停车场赔偿车主修理费1200元,合理主张交通费300元,对原告主张的租车费不予支持。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停车场赔偿车主修理费1200元,合理主张交通费300元,对原告主张的租车费不予支持。

       2013年元旦,谭先生自驾一辆“雷克萨斯”小轿车,到重庆野生动物世界游玩,交费5元后,将车停在停车场。当天下午,谭先生发现,爱车左前部保险杠出现擦刮痕迹。报案后,确定了小轿车受损部位,但未查明肇事车辆。事后,谭先生将车送修理,产生费用1200元。谭先生与该公司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遂将该公司告上区法院。一审中,谭先生称车辆送修期间,他与当地一租赁公司签了合同,在该公司租赁一辆汽车,租车费2000元,要求该公司赔偿该损失。

       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负有看管义务,未尽义务致车辆被损伤,应当由其赔偿,且车辆受损后,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交通费。一审判决支持谭先生除修车费1200元,酌情主张交通费用300元。

       一审宣判后,谭先生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谭先生在其车辆修理期间另行租车使用产生的租车费,属于该公司不可能预见到的因其未尽看管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不应支持。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绍彬 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