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新规明年施行
最高奖励提升至20万元
渝西都市报讯(渝西都市报记者 张 玲 通讯员 胡 萍)12月9日,记者从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了护好百姓“救命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办法共十五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内容,在2018年11月发布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办法明确,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将举报奖励上限提升至20万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涉及的基金损失也纳入案值计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监管、投诉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据了解,该办法还规定,各省级、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